我国农村扶贫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2024-05-19

1. 我国农村扶贫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一、农村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的涵义、构成与优势:  要构建农村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包括四大核心要素:
  1、明确贫困治理目标及战略任务,形成科学的治理路径和导向;
  2、构建贫困治理体系,包括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社会主体的辅助参与体系、贫困农户的参与接受体系,形成科学的组织体系和运作系统;
  3、健全贫困治理机制,包括对象识别、资金投入、项目选择运营、监督评价机制等,形成科学的运作传导机制;
  4、完善贫困治理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科学的制度规范和激励引导。
  上述四个要素彼此相互关联、相互推动。  二、农村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与政府扶贫机构主导下的反贫困治理结构相比,具有突出的特点和优势:  1、强调多元反贫困主体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  既强调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突出政府在计划决策、引导示范、组织协调、资源投入、培训农户、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又强调发挥贫困农户的主体功能,依托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育,提高贫困农户的自组织能办;增强其参与扶贫开发功能,特别是在贫困对象识别、扶贫项目选择运营、扶贫资源管理、扶贫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参与功能;而且,强调发挥非政府扶贫组织、骨干企业、社会团体等的辅助功能,突出其在扶贫资源投入、贫困农户培训、扶贫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功能优势。  2、强调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既要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组织、带动、协调、约束功能,更要立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发挥市场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调节功能,特别是在产业化扶贫工作中,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带动脱贫功能,使政府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主体的资本投入、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市场开拓优势结合起来,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在各类市场主体和贫困群体之间建立合作双赢的长效脱贫机制。  3、强调自上而下治理链条与自下而上治理链条的有机对接。  既强调依托各级扶贫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扶贫开发活动,又强调调动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贫困农户的参与积极性,打造更加顺畅、充分的信息传递共享机制,更加高效、科学的计划决策机制,更加宽广的资源投入机制,更加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贫困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治理链条的无缝对接。  三、立足合作式反贫困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机制。  1、创新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减少扶贫资源的错配和漏出。  ①结合扶贫标准上调,完善贫困人口的统计识别工作。
  ⑴完善扶贫机构的统计监测机制。通过逐户摸底,规范农村贫困家庭的收入核算机制,并对贫困人口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形成县、乡、村三级贫困人口档案数据库,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确保有生产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都能得到有效扶持。
  ⑵完善群众参与识别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村干部操控贫困人口认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大力规范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审批、调查登记等关键环节,将扶贫对象选择纳入群众监督视野。
  ⑶强化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有效跟踪,做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②适时调整贫困县、贫困村的认定资格,下放调整权。
  为实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及时动态调整,建议将调整权下放给省级扶贫办,由它们定期对重点县进行重新评定或调整,这是因为各省扶贫办更了解区域各县的发展状况,更容易破解重点县资格认定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国务院扶贫办可以重点调控贫困县总量及其大区域分布,对各省调整情况进行备案、监督和审核。
  而且,为真正识别出需要帮扶,又具有脱贫潜力的贫困村,应采取“自荐”和“联评”相结合的认定方法,适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即首先由自认为困难的村报名参与筛选,然后由扶贫办和农办、财政厅、农行、信用联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进行考察、评比、选择。
       2、创新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拓宽渠道、加强整合。
  ①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
  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扶贫投入增幅不低于一般支农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扶贫投入要提高配套比例。而且,积极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总体上向连片特困地区进行倾斜。  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贫困地区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要求。
  为增强贫困地区的投入建设能力,应加大一般性财政转移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由于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中,常常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自筹配套资金,但贫困地区财力薄弱,很难满足配套要求。因此,建议国家逐步取消贫困县乃至连片特困地区的自筹资金要求,通过加大上级财政投入,协调银行政策性信贷、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渠道,弥补资金缺口。  ③加强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的资源整合。
  实现扶贫办与行业部门的合理分工,将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扶贫产业培育及产业设施建设、贫困农户培训和转移就业、异地搬迁扶贫等领域,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则更多依靠相关行业职能部门的资源投入。应强化地方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由一把手牵头制定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协调各部门的项目规划、资金安排,以县为单元,加强资源整合,在贫困地区集中力量实施一批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加快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解决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制约。  ④完善信贷扶贫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完善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定向补贴、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的扶贫积极性,研发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更加灵活、适用的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方式,积极探索群众互保、公务员担保、企业担保、财政资金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降低贫困农户的信贷门槛。在贫困地区优先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扩大贫困村村级互助金试点规模,完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形式。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健全其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农业,在贫困村建立产业基地,为贫困农民提供技术、市场、信息服务,优先吸纳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优先收购贫困农户的农副产品等方式,带动贫困农户实现稳定增收。  ⑤拓宽社会主体的扶贫渠道。
  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个体经营者、经济发达地区等多元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为他们进入贫困地区搭建平台,创造良好政策和社会环境。开展多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如大力支持各级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开展希望工程,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等公益活动,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继续动员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三支一扶”活动等。  3、创新扶贫项目选择、运营机制,提高项目瞄准率。  ①在项目选择上。
  应走出扶贫办掌握项目选择权的误区,充分发挥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互助社等主体功能,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监督、保障扶贫效益惠及“真贫”上;
  ②在项目运营上。
  适当降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准入门槛;改变非贫困户排挤贫困群体的状态,确保最困难的农户优先得到有效扶持,确保贫困农户享受的政策优于一般农户。而且,注重发挥贫困农户互助组织的运营主体功能,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参与式扶贫效益;
  ③在项目监测评估上。
  注重发挥贫困农户的评价功能,强调扶贫效益而非扶贫资金是否进村入户,通过资金委托经营、合作分红等形式,创新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
  4、健全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受益率。  ①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不断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项目直补、项目覆盖、技能培训、移民搬迁、贷款贴息等方式,使扶贫对象直接得到有效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确保贫困农户优先受益;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实施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②加强扶贫项目监管。
  做好项目库建设和备案工作,全面推行重大扶贫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项目督查上,采取专项检查、重大项目特派督查等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强化监管    ③加强审计、严防违规违纪。
  由各级扶贫办和审计监察部门共同构成监督体系,对扶贫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扶贫资金报账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交接制度。实行到村扶贫项目“直通车”制度,建立“人户项目资金登记卡”,严防挤占、挪用、截留、贪占等违规违纪现象。

我国农村扶贫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2. 我国现有扶贫治理体系面临哪些挑战?应如何应对?

精准扶贫,是对我国过去扶贫战略、思路的一次重大调整。目前,我国实现精准扶贫,面临着诸多挑战。
精准识别面临数据难题和社会压力。精准识别出谁是贫困户,是精准扶贫的基础和前提。精准识别存在两个相关的问题:第一个是扶贫对象确定中两套体系、两种方法之间具有一定的冲突。贫困人口数量自上而下分解以国家统计局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推算的全国和省级贫困人口为基础;而在村级由村民民主确定扶贫对象,则是根据农民自己理解的贫困标准,带有社会选择的性质。即使不考虑指标分解过程和村民民主选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当前确定的扶贫对象恐怕也难言精准。为了解决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最近一些地区开始从农户收入统计入手对建档立卡对象进行“回头看”。可这又产生了第二个问题,即一次性的收入统计难以精准,而以不精准的收入统计为基础确定的扶贫对象所享受的福利又非常高,从而使村内贫困线统计误差内农民之间的关系出现紧张,甚至成为了农村不稳定的隐形压力。
精准诊断致贫原因面临困难。准确识别出每一个贫困户的致贫原因,是精准帮扶的前提。在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调查表中,致贫原因被分为: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缺土地、缺水、缺技术、缺劳力、缺资金、交通条件落后、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等。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确定各扶贫对象致贫的主要原因和帮扶方向。但是,这样偏于简单的诊断,容易忽视多数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多样性和不同致贫因素影响的复杂性,进而有可能导致帮扶措施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错误。
精准帮扶可用手段不足。精准帮扶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来自上述由于贫困和致贫原因多样性、复杂性,任何单一的帮扶措施都不一定能够真正持续有效解决各贫困户的贫困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现有可用帮扶措施相对有限且相关政策和体制间存在不协调问题,使得帮扶责任人即使清楚如何精准帮扶也没有可用的“药”和手段来对症治疗。
资金和项目精准面临体制约束。在我国现行扶贫体制下,确保扶贫资金和项目精准是精准扶贫的关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的扶贫资金和项目在计划、审批、实施和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各专项资金按照不同规则由不同部门负责的所谓“九龙治水”的状态。更重要的是不少与扶贫相关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与扶贫到户相抵触的内容或条款。
精准管理和考核难到位。精准管理和考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既面临着前述基础数据缺失形成的障碍,又面临着多头管理体制、多重考核办法不协调的掣肘。前面已提及我国扶贫开发存在的“九龙治水”管理体制,在扶贫考核中我们面临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扶贫工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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